问题 | 济南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三)交通费、食宿费,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 (四)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五) 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分为三种情况。 (七)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伤医疗费; (二)辅助器具费; (三)生活护理费; (四)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职业康复费; (七)丧葬补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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