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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整与和解的区别
释义
    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目的不同,重整是积极预防破产并挽救企业,而和解是消极预防破产并清偿债务;启动条件不同,重整的启动条件更宽松;适用对象不同,重整适用于具有偿债能力但面临危险的债务人;申请人、效力、措施、内容和操作程序也存在差异。
    法律分析
    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目的不同。和解采取的方式是消极预防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其实质是重在清偿。而重整制度是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
    启动条件不同。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相同,而重整的原因比较宽,即使债务人还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但如果具有不能清偿债务的危险和可能时,就可以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适用对象不同。申请人不同。效力不同。措施不同。内容和操作程序不同。
    拓展延伸
    重整与和解的区别:法律程序和效果的差异
    重整和和解是法律领域中两种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重整是指企业在面临经济困境时,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整顿和重组,以实现债务的清偿和企业的持续经营。重整程序相对复杂,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涉及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债务的重组安排。而和解则是指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双方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达成互利的协议。和解通常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协议条款。重整注重保护企业的利益和债权人的权益,而和解则注重双方的协商和达成共识。因此,重整和和解在法律程序和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结语
    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在目的、启动条件、适用对象、效力和措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重整制度旨在积极预防企业破产,调动各方利益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挽救困境中的企业;而和解制度则以消极预防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为目的,重在清偿。重整程序较为复杂,需经法院审查和批准,涉及债权人权益保护和债务重组;而和解通常不需法院审查,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协议条款。因此,重整和和解在法律程序和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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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4: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