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同解除后,被保险人不得继续享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一般情况下,交通保险合同解除后是不能重新购买的。但如果是因保险合同的违约、损失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解除,被保险人有重新购买的权利。此外,如果被保险人新购买保险后,可以证明被保险风险的发生时间是新保险期内,那么新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合同解除后,被保险人不得继续享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合同解除前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应当退还。” 2.《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发现保险合同存在毁约行为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退还保险费。” 3.《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被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改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为被保险人提供便利,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