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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减刑假释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怎样知道?
释义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行贿自首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什么的呢?怎样理解的呢?
    行贿罪自首的认定是现阶段对行贿犯罪的惩治不力,除了宽纵行贿的传统执法理念作祟外,还与司法中对刑法第390条第2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受到误读有关。实务中查办的行贿案件,相当一部分都被认定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被谅解或者不起诉,公众对此颇有质疑。要堵塞司法轻纵行贿的借口,须正确把握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规定。
    首先,“被追诉前”的认定。何为“被追诉前”,尽管有观点认为,“追诉前主动交待”应是指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但也有不少论者主张,将追诉时间界定在立案前过于严厉苛刻,有悖于立法精神。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被追诉前”,应该是指被检察机关起诉前,即只要是在起诉前交待行贿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追诉前主动交待”。
    最高法院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规定具体都有啥内容呢?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醉驾定案依据主要是什么的呢?大家知道吗?
    分析方法: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考虑醉驾情节是否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客观方面,包括:醉驾的时空环境,如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刚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态度,如主动停止醉驾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犯罪的动机或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如为救治他人而醉驾尚不构成紧急避险的,误以为休息数小时或者隔夜之后会醒酒而导致醉驾的;等等。
    减刑假释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减刑假释规定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吗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且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是交通肇事罪不属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罪不应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类型。
    危险驾驶罪认定标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
    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
    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
    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本罪分为两种情形: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
    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相关内容:
    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减刑假释区别
    1、减刑:适用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改造后确有悔改表现或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等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减刑。
    2、假释:适用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次犯罪危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完法律规定的刑期之后,可以申请带条件的提前释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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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