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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的区别
释义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
    中止执行是指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一、犯罪中止和犯罪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1、出现的时间不同:犯罪中止可以在预备阶段中止,也可以在着手之后既遂之前中止,但犯罪未遂中断只能出现在着手之后既遂之前这个时间段。
    2、未得逞的原因不同:犯罪中断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而犯罪中止则是因为犯罪分子自身意志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3、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4、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5、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如下:
    1、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3、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立即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暂缓决定是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性时报告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后期法律救济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执行终结不同,它只是一种阶段性程序终结,并不是案件不再执行的彻底终结。笔者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后期法律救济方法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出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终结执行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本案终结执行”,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除此之外,与本案有关的恢复执行不得再使用“执行终结”的结案方式,所以,笔者将阶段性执行程序终结界定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执行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为执行依据随时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但申请人必须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凭证、清单,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对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凭证、清单的申请,或经查证失实的,不予立案。
    3、案件的执行范围。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应明确规定案件执行内容仅限于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重新编号,只要将这部分财产执行处理完毕,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结案报告,载明执行情况、执行到位金额、尚欠债务数额等,该执行案件即可以“执行完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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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