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毕业学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2020届、2021届困难毕业生:(一)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家庭成员与毕业生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二)毕业生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四)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成员与毕业生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五)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含脱贫攻坚期间已脱贫户毕业生;(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人员,包括成年孤儿毕业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