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国际商标的申请 我国分别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成为协定和议定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国际商标注册在协定或者议定书中的成员国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申请国际商标注册须向商标局提出,其手续既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也可以自己办理。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其申请国际注册指定的商品范围不能超出其在申请注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或者其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 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及必要的附件、费用后,将有关的申请件寄交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由其办理商标注册。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即将该商标注册,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同时通知指定保护的国家限期(在协定中的成员国为1年,在议定书中的成员国为18个月)进行审查。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注册并不能产生专用权,也就是说,注册人的商标并不能直接在成员国受到保护。只有当注册人申请要求在某个成员国得到保护,且被请求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驳回其保护要求时,该国际注册商标才能在该国享有同本国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 二、商标领土延伸什么意思 国际商标注册在某个成员国内得到保护称为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如上所述,只有延伸申请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被该成员国驳回,商标才能在该成员国受到保护。延伸的请求既可以在申请国际注册时提出,如在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保护的国家名称,在该商标被批准国际注册时,国际局就会通知这些国家进行审查。延伸申请也可以在商标国际注册后提出,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就会要求有关国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审查决定。若在该期限内未被驳回,则该国际注册商标的效力就延伸到这些国家了。需要指出的是,不管在何时申请领土延伸,协定的成员国均要求提出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的商标必须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议定书的成员国则不要求这一点。 因此领土延伸可分二种: 一是在一项国际注册新申请时由申请人同时指出,也就是在填写申请表时,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 二是在国际注册后,注册人又希望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的保护,这时注册人可再次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此种情况称为后期指定)。无论通过哪种领土延伸得到的保护,它的效力都与在该国直接办理商标申请的效力完全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