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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多久?
释义
    信用证有效期是由开证人决定的,信用证有效期是外贸企业到银行交单议付的时间,不是以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时间。在外贸业务中,信用证是比较新颖的一种结算方式,而信用证有效期是作为议付的一个时间,因此需要外贸企业了解,以便有利的进行外贸业务。信用证的有效期是以信用证规定的时间为准,不是计算出来的。
    一、信用证操作流程
    (一)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二)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三)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四)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五)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六)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七)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八)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九)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十)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二、外贸企业的付款方式有几种
    外贸企业的付款方式包括以下四种:
    1、汇付。汇付分为交货前电汇和交货后电汇。交货前电汇主要作为定金,预付款等。交货后电汇是交货完成后,电汇全部或部分余额货款以完成付款;
    2、信用证。信用证,外文名称“Letter of Credit”,简称“L/C”,信用证这种付款方式有着银行作为担保,同时以符合信用证相关规定的单据作为结算的中心。因此,信用证这种国际贸易付款方式以其较高的安全性而在国际贸易结算实践中应用十分广泛。而且,因为信用证的简直就是一个“真金白银”般的存在,所以,如果卖方需要贷款一定金额作为资金周转操作的话,完全可以以信用证为抵押凭证,向银行贷取一定的款项。目前信用证一般采用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付款方式最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
    3、托收。托收包括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还有信托业务,即进口商凭信托收据从银行获得货运单据,代表银行去码头提货。D/P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分为即期交单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远期交单,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D/A承兑交单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4、电汇T/T。这种方式操作非常简单,可以分为前T/T和后T/T,前T/T就是合同签订后,先付一部分订金,一般都是30%,生产完毕,通知付款,付清余款,然后发货,交付全套单证。不过前T/T比较少见一点,在欧美国家出现的比较多。因为欧美国家的客户处在信誉很好的环境,他自己也就非常信任别人。最为多见的是后T/T,收到订金,安排生产,出货,客户收到单证拷贝件后,付余款;卖家收到余款后,寄送全套单证。T/T订金的比率,是谈判和签订合同的重要内容。订金的比率最低应该是够你把货发出去和拖回来。万一客户拒付,也就没有什么多大损失。T/T与L/C比较,就是操作非常简单,灵活性比较大,比如交期吃紧,更改包装,等等,只要客户同意,没有什么关系;
    5、汇票,它是收款人支取相应货款的重要凭证,是由出票人进行签发的一种票据类型,只要持有汇票,那么委托付款人在见到该汇票之后,就需要进行见票即付款或者在制定的日期内完成相关货款的支付,在汇票付款方式中,主要涉及出票人、付款人以及收款人这三个对象之间的来回周转;
    6、本票,也是由出票人签发,但是委托付款人在见票之时需要无条件的将指定金额支付给相关的收款人,在本票付款方式中,主要涉及了出票人和收款人二者之间的周旋。除此之外,本票如果不特别进行说明,一般指的都是银行本票。对于本票和汇票这两种类型的票据付款形式,看似一样,实质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首先,就是涉及的对象了,汇票涉及三个对象,而本票则只牵扯进来两个对象。其次,在对银行的限制性要求上,汇票的出票人有没有限定,而本票的出票人则对银行有所限制与要求。最后,汇票可以在指定期限内付款,而本票则需要见票立即付款。
    7、支票,它的实际付款人是银行,指定付款银行在见到支票时,需要无条件将相应的金额支付给收款人,因此,支票本质上属于一种即期汇票。而且,银行在根据支票数额进行付款,是以付款人存在银行的已有存款作为参考基础的,如果支票数额大于付款人的实际存款金额,那么银行就可以拒绝支付相关款项,而这种类型的支票也就成了所谓的“空头支票”。
    7、托收,指的是卖家开具汇票,然后委托相关银行向买方收取相应货款的付款方式。在托收这种付款方式中,主要包含了委托人、寄单行、代收行和付款人这样四个当事人。而托收的方式又可以细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三、信用证诈骗罪一罪与数罪问题
    根据信用证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认定,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是其行为方式之一,而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行为人先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后加以使用的或者采取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手段,或者以其骗取的信用证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行为人在实施信用证诈骗时,采取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手段,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刑法典第280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此种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中牵连犯,按照对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按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有的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又触犯贷款诈骗罪或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不属于牵连犯,而是法条竞合犯。上述两种观点对信用证诈骗一罪与数罪的论述,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是可取的,第二种观点错误是明显的,其缺陷是对信用证诈骗罪理解上的疏忽所致,是由于对刑法规定的误解造成的,实践中是有害的,理论上是不可取的。
    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采取伪造、变造公文、印章等手段,实施信用证诈骗的,应按照牵连犯的情形,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其理由如下: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中伪造、变造的行为当然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加以使用的行为不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内容,但却是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在实施信用证诈骗时实质上实施了两个不同的行为,即伪造、变造行为和使用的行为。二者具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按照牵连犯的适用原则及司法实践来处理。
    根据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例,刑法第195条并未规定构成本罪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要件,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诈骗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如果银行审核失误即意味着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货款已被诈骗,信用证即以既遂形态成立,应依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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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3:4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