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债务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1.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出押人欠缴租金、承包利润、医疗费用,受押人可从押金中径行扣除抵充;不过,出押人无填补已扣押金的义务。 2.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返还租赁物、承包物,或者已正当履行其职务的,受押人应当返还押金,或者返还已扣除损害赔偿后押金的余额。 3.当债务人的其它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受押人就押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押金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利息,归受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