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办理离婚证件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办理离婚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流程。办理离婚需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双方需到婚姻登记现场签字并提交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若无法提交户口簿,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离婚条件 法律分析 成都办理离婚需要以下材料:1. 双方户口簿;2. 双方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3. 双方结婚证;4. 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由登记机关提供); 5、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6、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二、成都市离婚的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5、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登记。 三、成都市办理离婚的流程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成都市离婚证补办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 2、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查档材料;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拓展延伸 成都是中国四川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和优美的自然风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离婚问题也逐渐成为了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那么,成都离婚流程是怎样的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此,成都离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自行协商: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如果协议合法有效,则可以按照协议内容办理离婚手续。 2. 调解: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自行协商,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调解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3. 起诉:如果调解协议未能达成,或者夫妻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离婚诉讼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判决。 4. 办理手续:离婚诉讼达成判决后,当事人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 总的来说,成都离婚流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合法、公正的原则,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结语 成都办理离婚需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双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需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当场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若不能提交户口簿,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或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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