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格式合同是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对方只能全部接受或不同意。种类包括企业自行拟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公告、票据文件上印刷等。无效条款包括违反法律、欺诈、不公平等。格式合同的特点包括向公众发出要约、条款单方制定、不能协商、书面形式、制定方具有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车票、船票、保险单等都是格式合同。 法律分析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未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实践中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二)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并记载于合同书中; (三)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四)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上。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订立格式合同时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地免除自身义务或加重了对方责任。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点: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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