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口更改婚姻状况需要提供的证件,应根据相应要更改的婚姻状况来提供。婚姻状况是指反映每个人在某一地区内的婚姻状态,婚姻状况一般分为未婚、已婚、丧偶、离婚四类。依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因居民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时,才能缔结婚姻关系,自然人在出生之后至结婚之前,其婚姻状况登记为未婚,不存在变更婚姻状态一说。由未婚变更为已婚,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离婚,要携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要提交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提供由法院开具的离婚证明;由已婚变更为丧偶,要携带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