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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质权和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和消灭等方面存在差异。质权是通过双方约定产生,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是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标的仅为动产。质权债务人提供担保不会消灭质权,而留置权在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分析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但是质押权是可以由双方进行约定而产生。同时,留置权的形成必须是有置留权人提前占有了留置的物品。而对于质押物来说,可以质押的物品,包括动产以及财产的权利都是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留置权与质权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和消灭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留置权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债权人需提前占有担保物方可成立留置权。而质权则可由双方约定产生,债权人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此外,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在权利实现方面,质权在债权未清偿时可行使,而留置权需符合法定程序。另外,质权不因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在债务人提供担保后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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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0: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