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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终止的情形
释义
    行政机关可根据以下情形中止执行:当事人困难或无能力履行、第三人有理由主张权利、执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其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中止执行消失后,行政机关应恢复执行。若中止执行满三年且无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无力履行,则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法律分析
    有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拓展延伸
    行政强制执行终止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终止的法律依据和程序通常根据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强制执行可能会被终止。例如,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的豁免条件,或者当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权利保护原则时,可能会导致行政强制执行终止。终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包括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和决定,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通知。在终止行政强制执行后,行政机关可能会采取其他合法手段来解决争议或执行事项。这些法律依据和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行政强制执行的终止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当被执行人面临履行困难或无履行能力,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有合理主张权利,或执行可能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时,行政机关应中止执行。一旦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行政机关应恢复执行。若无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无力履行且中止执行已满三年的,行政机关将不再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终止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旨在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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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