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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释义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
    1、配偶或前配偶。
    2、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
    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
    四、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暴法在附则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
    一、关于家庭暴力的具体划分
    身体暴力的具体行为: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精神暴力的具体行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性暴力的具体行为: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虐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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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9 17: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