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包括医疗费、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其中,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而致残的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发放的一种长期抚恤金。但是,《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是否可选择不接受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伤残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伤残津贴:(具体标准略)”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伤残职工可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劳动能力等级和就业前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援助。” 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伤残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其伤残津贴按照认定的劳动能力等级调整。” 综上所述,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是否可选择不接受伤残津贴,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伤残职工可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确认的劳动能力等级进行调整。因此,建议职工在接受伤残津贴的同时,也要了解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以便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