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市场主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分以下情形填写: 1、使用自有场所的,填写并且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2、使用非自有场所的,填写并且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3、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填写并且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 4、尚未取得权属证明且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填写并且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