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效力 |
释义 | 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一经提存就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法律效力表现在: (一)从标的物交付有关机关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即债务人免除了继续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提存物的保管人提出给付的请求,不得再向原债务人提出。 (二)从标的物交付有关机关提存之间起,标的物灭失毁损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原债务人不再承担此项义务。 (三)从标的物交付提存之日起,债权人应负责支付提存人的保管费,如果标的物已经拍卖,债权人还要负责支付拍卖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不仅意味着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而且也意味着债权人在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应当接受、领取该债务的标的物。 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标的物,债务人就难以履行债务。因此,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却不予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在我国,目前的提存部门为公证机关。 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步骤 债务人提存的程序标的物分以下几步: (一)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公证处收到申请后,通过询问申请人和初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决定受理。 (三)审查。公证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提存公证规则》第9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2、提存人的行为能力的清偿依据; 3、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4、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5、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等,是否适宜提存; 6、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四)提存或不予提存。在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条件以及标的符合法定要求,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时,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时,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 (五)提存的公告及通知。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六)提存日期。《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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