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受人要在哪些情况下承担标的物毁损风险 |
释义 | 购买后,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由买方承担风险。如果买方未按期限交付,则自违约时起承担风险。承运途中的标的物,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风险。标的物交付后,如果在指定地点毁损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风险。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收取,则自违约时起承担风险。 法律分析 1、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因买受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时,自违约时起,买受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售的在途标的物由承运人运输,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售人将标的物按约定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售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放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未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约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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