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理行政案件的意思是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如下: 1、原告必须是与事件直接相关的; 2、被告也必须是明确的; 3、对于所要诉讼的事件也要交待清楚,有什么请求或者与事件相关的事实理由都要明确具体。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2、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约定不起诉的; 3、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情形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