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1、没房屋所有权证件的;2、司法和行政机关裁定、查封或限制房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没获得共有人同意的;4、产权存在争议的;5、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房屋已抵押,没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规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