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漳州护士执业重新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二、漳州护士执业重新注册的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15:00—18:00) 三、漳州护士执业重新注册的申请条件 符合《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第八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