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与自首的刑罚减轻 |
释义 | 主动投案自首减刑规定:未被发觉的犯罪事实,主动直接投案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被发觉但未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如实供述未掌握的罪行,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自首表现形式包括主动投案、因伤病委托他人投案、被盘问后交待罪行、在逃跑中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被通缉后投案等。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律分析 主动投案自首减刑的规定如下:若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则是主动直接投案并构成自首。在这种情况下,基准刑的40%以下可以得到减少。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自首有以下的表现形式: (一)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 (二)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三)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四)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五)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实践中称之为送子归案; (六)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对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这些并非涵盖一切自首的法律行为。 一、自首的情节该如何认定 自首的情节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结语 自首是犯罪分子的重要悔过表现,可以获得法律宽恕。根据法律规定,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但需注意的是,自首必须是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是受到刑罚处罚或法律制裁后,为了逃避刑罚而投案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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