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如何约定房屋交付期限 1、合同一般约定,以建设方、设计方、勘察方、施工方、监理方等五方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但这种验收不是逐套验收,而是抽查验收,不能保证每套房屋实际上均符合交付条件,因此,应当在合同中加上“开发商应当出示本合同项下的单套商品房验收合格的证明”的条款。 2、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为可以延期交房的条件,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如合同条款中有“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停工及因开发商设计变更或开发商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逾期交房可以免责”的条款,则应要求取消这一点。另外,合同应明确约定,逾期竣工以后再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不应免责。 二、交付的房屋不合格怎么办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房屋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其交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房屋买卖双方应该就交房事宜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一旦发生交房逾期,买房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律师催促房产商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还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房产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