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物品。若没有约定期限,可以补充协议或按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期限。若仍无法确定,则出卖人和买受人都需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出卖人可随时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也可随时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 法律分析 出售方在买卖合同中应按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若已约定交付期间,则出售方可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如果未约定交付期限,可按以下方式确定交付期限: 1、如果合同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可就此协议补充。若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若交付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出售方可随时履行交付义务。买方也可随时请求出售方履行交付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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