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使用权房屋不可以过户。使用权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用其名义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进行物权处分与收益,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权人承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