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废标保证金会扣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招标采购办法》中有关废标保证金的规定以及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和注意事项。废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给废标供应商,而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给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除了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外,还可以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并从一个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 法律分析 一、关于废标保证金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废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而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如果逾期退还,除退还本金外,还应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不退保证金的情形 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是: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除上述情形外投标保证应该可以退,但是,要看被废标的原因,如果投标人违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招标人可以主张投标人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 三、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1、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招标人的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要约邀请方)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响应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如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2、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 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作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一时间即是投标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所以.投标保证金只是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从而可以防止招标人无限期地延长定标时间,影响投标人的经营决策和合理调配自己的资源。 3、从一个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 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实际上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的直接考验。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由于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银行保函,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拓展延伸 废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招标人可能需要废标,比如投标人存在违法行为、投标方案存在缺陷等。废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废标的情形包括: 1. 投标人少于3个的; 2. 投标方案未经评审或者评审不合格的; 3.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价的; 4. 投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后审标准和方法与招标文件不符的; 5.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澄清或者说明文件的。 对于废标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承担一定比例的罚款,以弥补因废标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废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并在开标后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然而,有些招标人可能存在违规操作废标保证金的情况,这给投标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对于废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结语 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废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而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如果逾期退还,除退还本金外,还应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此外,投标保证金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但也有约束投标人的作用。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会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考察,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二章 建 筑 许 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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