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吗?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1、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 2、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 1、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2、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三、赔偿范围不同。 1、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 2、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3、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 4、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1、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哪些特征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500条、第50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民法典第500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如下: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中违约责任如何划分? 违约责任这样划分: 1、合同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的双方均违约的,双方需各自为自己违约的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3、一方违约但是另一方也有过错的,可减少赔偿。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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