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德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
释义 | 一、宁德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二、宁德医疗广告审批办理条件 医疗机构拟发布医疗广告的,按照“医疗机构谁发证,医疗广告谁审查”的原则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宁德医疗广告审批办理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3.授权委托书 四、宁德医疗广告审批办理期限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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