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提起赡养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原告的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 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如委托近亲属以外的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 诉讼代理人 推荐函、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近亲属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 (4)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明(户口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5)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6)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7)被赡养人的收入、身体、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8)赡养者 不履行赡养义务 的证明材料。 (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