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2、从拾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拾得人对于所拾之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往往会有直观的判断。侵占遗失物与侵占遗忘物所负法律责任迥然,一个只是作为 民事纠纷 来调解,而另一个要遭受国家 刑罚 。 3、从占有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有——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模式。 4、从法律效果上,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不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