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中遗嘱内容不同时的处理方法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遗嘱自由原则及其指导下的遗嘱变更和撤销方式。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以明示或推定的方式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的设立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生效条件是遗嘱人死亡,但如果遗嘱人在具备相关法律条件下被宣告死亡,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不是双方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遗嘱自由原则的指导,公民可以单方面制定遗嘱,并且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一定的情况下,公民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公民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方式包括明示和推定两种。 明示方式。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这种方式下遗嘱人应当以法律规定设立遗嘱的几种法定方式进行。但应当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推定为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方式就包括公民设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执行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公民设立遗嘱后有权重新设立遗嘱或对原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以使遗嘱更符合自己的意志。因此,在执行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如果要变更公证遗嘱就必须采用同一的形式即通过公证变更,用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因此,在遗嘱人立有几份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一、遗嘱的主要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五)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 二、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吗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因为立遗嘱不是和他人共同处分,而是自我决定、自己处分,不受他人左右,不是共同行为。立遗嘱时,并不存在对方接受或拒绝或协商的情形,不是双方行为。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结语 遗嘱自由原则是指导公民可以单方面制定遗嘱,并且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示或推定方式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的主要特征包括: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则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面决定,不是双方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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