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在规定条件和期间期限内,按照定额3600元/年或400元/每月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扣除医保报销后自负医药费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在规定条件和期限内,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发生首套住房实际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定额扣除800元、1100元、1500元不等。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含)以上父母或者子女均已去世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