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单方签字或盖章的合同在法律上一般是无效的。但是在事实上,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在行为上已经认可该合同的内容,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合同的主要义务视不同性质的合同而定,如果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所谓“已经履行”,即双方以履行和接受履行的行为表示了他们已达成合意。比如,《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签字或盖章,但一方已交付定金而另一方也接受了,则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反之,如果另一方拒绝接受,则说明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就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