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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亡证明应该由哪个部门开具?医院还是派出所?
释义
    根据《关于规范死亡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死亡证明签发单位有三种情况,包括救治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和公安司法部门,具体根据死亡情况和公安司法部门的判定来决定签发单位,并提供了补办死亡证明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在死亡证明不是由派出所开具,以下是死亡证明的签发单位:
    1、在区内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救治医疗机构签发《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由家属或知情人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村(居)委会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生前病历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签发《死亡证》。
    3、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非正常死亡: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并由法医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发《死亡证》。扩展资料死亡证遗失补办:死者家属或知情人遗失《死亡证》,可持本人(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
    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
    第二至
    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
    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结语
    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死亡证明的签发单位有所变化。根据不同情况,死亡证明将由相应的机构签发。对于在医疗机构或途中死亡的情况,由救治医疗机构签发;对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情况,由家属或知情人凭相关证明和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签发;对于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将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死亡证明时,需提供相关身份证件并在证明上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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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7:5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