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可变更,但登记后不能修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伪造债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财产。民法典规定,离婚需协商一致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对于上述行为,可少分或不分财产,对方可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书不可更改。但以下情况可作更改:第一,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可变更;办理离婚登记后,不可变更。第二,如果夫妻一方在财产分割方面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负债以侵占另一方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78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书。依据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有上述行为,对该方可少分或不分。若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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