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决借款问题的途径 |
释义 | 遇到借款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或申请支付令等途径解决。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也可以要债,但会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成立时一方写下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对在一方履行合同后另一方因无款可付而写下的欠条,诉讼时效从写下欠条的次日起算。 法律分析 一、遇到借款纠纷该怎么解决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借款纠纷的,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纠纷: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5)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可以持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向债务人发给支付令,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借款,逾期不支付,可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二、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如何要债 借条没有还款日期或欠条没有还款日期,实际并不影响借条或者欠条的法律效力,对债权债务的形成也没有什么影响,债权人一样的可以向债务人要债催债,主张债权。但借条没有还款日期或欠条没有还款日期,会对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产生影响,主要为在一方履行合同后另一方因无款可付而写下的欠条与借款合同成立时一方写下的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两者的诉讼时效起算是不同的。 1、借款合同成立时一方写下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写下借条的日期是借款合同的成立日期,此时没有任何一方权利受到侵犯,故其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力时予以对方宽限期的,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即应知道其债权被侵害,则诉讼时效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2、对在一方履行合同后另一方因无款可付而写下的欠条,此时权利人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则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算。 结语 解决借款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及申请支付令等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为法律依据。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仍可要债,但需注意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具体情况,诉讼时效的起算可能因借款合同成立时是否约定还款期限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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