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释义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者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按照规定,纳税人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区使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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