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权属法律问题研究 |
释义 | 拾得遗失物的占有是合法的,遗失物必须为动产且无人占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遗失物的归属在不同法系中有不同规定,罗马法要求拾得人保管遗失物并无权要求所有权,而日尔曼法规定拾得人应呈报失主并可获得报酬。对于人们关注的拾得物品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保障效应,谨慎防止遗失事件是重要的。 法律分析 一、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是否合法 拾得遗失物的占有是合法的。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 二、遗失物拾得 遗失物拾得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遗失物拾得界定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四、遗失物归属 历史上有两种立法例:罗马法不承认拾得遗失物为所有权之取得方法,规定“拾得遗失物者,于有失主前,负有保管遗失物之义务,不能取得其所有权”,而只能依无因管理,要求失主赔偿费用,且无权请求报酬。 日尔曼法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向有关机关呈报,或者应当催告失主认领,将原物交还失主,并由失主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如果遗失人不认领,则遗失物由国库、寺院、拾得人按法律规定的比例分享。 人们往往因为大意或者是忘记总是遗留下物品在一些地方,那么拾得人将所拾得的物品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保障效应,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话题。像手机、钱包等人们随身携带的物品,在生活中遗失我们称之为遗失物。谨慎小心防止出现遗失事件,是非常重要的。 结语 拾得遗失物的占有是合法的,拾得人有权享有法律保障。遗失物的拾得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动产性质、无人占有和非无主物等。拾得人应诚实管理遗失物,并遵守法律规定。在遗失物归属方面,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有些要求拾得人向相关机关呈报并催告失主认领,有些则规定失主需赔偿报酬。因此,我们应当谨慎小心,避免遗失物品的发生,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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