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克服发票抬头不全的难题 |
释义 | 专用发票抬头不全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完整各项目,否则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若已用于扣税,应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并补缴税款。 法律分析 开具的专用发票抬头不全的,不可以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如果是购货方取得的,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完全各项目,否则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若已实际用于扣税,则应当依法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相应税款。 拓展延伸 发票抬头缺失的解决方案 当发票抬头缺失时,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来处理: 首先,及时联系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说明发票抬头缺失的情况,并请求其提供正确的发票抬头信息。在联系时,要礼貌、明确地表达需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加快处理进程。 其次,如果无法联系到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或专业律师,了解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定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 另外,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建议在收到发票时仔细核对抬头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提出更正要求,以确保发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总之,当发票抬头缺失时,积极主动地采取上述解决方案,可以有效应对问题,维护自身权益,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结语 当发票抬头不全时,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对于购货方取得的发票,应按要求填写完整各项目,否则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若已用于扣税,应依法转出进项税额并补缴税款。当发票抬头缺失时,可联系开具单位或个人获取正确信息,咨询税务部门或律师寻求合法解决方案。同时,建议核对发票信息准确性并及时提出更正要求,以维护自身权益并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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