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作社破产欠银行款,股东有连带责任吗? |
释义 | 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有以下情况:借款人股东出资不实但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补充清偿;借款人股东抽逃资本但实际出资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应在抽逃范围内补充清偿;借款人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导致实有资本低于最低限额,公司先承担清偿责任,不足时由股东补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法律分析 要看实际情况,如果股东有如下情况则需要承担责任:借款人股东出资不实,但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借款人股东抽逃公司资本,但借款人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本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借款人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导致借款人实有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先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由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股东责任:合作社破产时,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合作社破产时,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合作社的股东在合作社破产时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具体情况取决于多个因素,如合作社的法律结构、股东的责任限制以及合作社破产的原因等。如果合作社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股东的责任通常被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裁定股东承担超过出资额的连带责任,尤其是在存在恶意行为、滥用公司结构或违反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因此,股东应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他们在合作社破产中可能面临的责任和义务。 结语 根据具体情况,股东在借款人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公司资本或出资不足导致借款人实有资本低于最低限额时,可能需要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合作社破产时,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合作社的法律结构、股东责任限制和破产原因等多个因素。股东应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在合作社破产中可能面临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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