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扎实开展定点扶贫和片区扶贫,坚持部领导联系定点扶贫县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责任书承诺事项,加强资金项目、产品销售、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联学共建等帮扶措施,加大定点扶贫县典型宣传,推动定点扶贫帮扶资源和政策措施接续转向乡村振兴。 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继续落实大兴安岭南麓片区105项办实事清单,助力片区19个贫困县提升脱贫质量、巩固脱贫成果。做好农业援藏援疆工作,开展西藏、新疆农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调研,提出“十四五”农业援藏、农业援疆工作思路、重点任务及政策建议。召开农业援藏、农业援疆工作座谈会,组织动员部系统有关司局单位和对口支援省份农业农村部门,强化资金、项目、技术和人才支持,推进西藏、新疆农业农村加快发展。 法律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