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工伤级别鉴定 |
释义 | 只有一个国家标准识别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和残疾。其中对于左拇指根开孔,破碎的肌腱,它取决于治疗,治疗期结束,左拇指恢复的功能。如果发生拇指间隔关节畸形。如果拇指和手指之间的关节在功能位置僵硬,则它是9级伤害。8级:一次拇指的差异关节畸形,功能损失。9级标准条款:一根拇指间骨膜关节在功能位置僵硬。 一、手指受伤工伤等级鉴定及赔偿标准 三级的标准:一只手没有了,另外的一只手拇指没有了;两只手的拇指、食指没有了或者是完全丧失了手指的功能;一只手已经完全失去了功能,另外一只手的拇指的对手掌功能没有了。四级的标准:两只手的拇指已经没有了功能或者是完全没有了;一只手的功能已经完全没有了,或者是另外的一只手的部分功能没有了。五级的标准:一只手的拇指没有了,另外一只手其他的手指没有了,只有拇指在;一只手的拇指没有功能了,另一只手除了拇指以外其他三个手指功能没有了;六级的标准:一只手一个拇指完全没有了,或者是另外的一只手不是拇指的其他两个手指没有了;一只手的拇指已经完全没有了功能,另外的一只手除了拇指外二个指功都没有了功能;一只手的三根手指,包含拇指都没有了;除了拇指以外,其他的四歌手指都没有了或者是完全没有任何功能了。七级的标准:一个手拇指的指间关节断了;一只手的拇指的指间关节变形或者是畸形,而且完全没有功能;一只手除了拇指以外,其他包括食指的两到三个手指指间的关节断了;一只手除了拇指以外,其他包括食指的两到三根手指关节功能没有了;八级的标准:一只手除了拇、食指以外,有两根手指指间关节断了;一只手除拇、食指以外,有两根手指指间关节没有功能;九级的标准:一只手拇指末段一半缺失;一只手的食指两到三节缺失;一只手的拇指指间的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十级的标准:一只手指了除拇以外,任何一个手指指远侧的指间关节断了或者是没有了功能。 二、故意伤害十级伤残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三、10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