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
释义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第 (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出台,而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之规定,无证驾驶行为显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对违法行为及处罚已有系统规定的,未作重复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自颁实施以来一直未作修订,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驾驶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成了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从其立法主旨来分析,因《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出台,根据其立法本意,何种行为应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工伤保险条例》颁布时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提请审议时即已作了诠释,“对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对相应的违法行为已有系统规定的,草案不再重复规定。其它法律对治安管理处罚作出的零散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处罚。”这意味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定已不仅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条文规定。本案中,罗某的无证驾驶行为仍应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认定其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故不应认定其为工伤。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罗某的死亡确实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的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另外,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无证驾驶机动车排除在治安管理范畴之外,罗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所违反的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而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另外,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为上位法,又是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 (2000)150号《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是国务院部、委规章,为下位法,又是前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罗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因此,本案中罗某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影响其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因此,无证驾驶摩托车不能作为否定认定罗某为因工死亡的理由。 综上所述,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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