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诉讼地位。因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如果出租人未将次承租人作为被告的,考虑到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则上应追加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