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关于监护的设立方式有: 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首先由父母担任。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应当按照下列人员的顺序担任:祖父母、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和组织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3、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不能行使监护权,可以委托他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监护责任。委托监护人为委托监护人; 4、遗嘱监护。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