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二审维持原判,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二审维持原判是否开庭,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见为准,如果要求开庭则可以开庭,当然以上三种情况下是必要开庭的,如死刑案件或者是由检察院上诉的案件等,这些情形是不容不开庭的。其次对于一些案件要进行特殊的处理,如判决与事实是否属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