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票据行为的性质 前文已经指出,票据行为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那么,票据行为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呢?它究竟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契约行为?对此,各国票据立法和票据法理论一直存有争论,至今仍莫衷一是。从总体上看,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多主张单方行为说,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则多主张契约行为说。 单方行为说认为,票据上的债务仅因债务人的单方面行为而成立,故为单方行为,亦即仅依行为人一方意思表示、而无须相对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票据具有流通性,持票人通常是不特定的,因此行为人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是对不特定的持票人作出了意思表示,对此持票人无需承诺,亦言之,当事人之间无需成立合意,自然也就不属于契约行为而属于单独行为。契约行为说认为,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之债务,乃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缔结契约所致。除缔结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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