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单位不给缴纳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不给缴纳公积金,算违法。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