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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清算所得可以弥补经营期未弥补亏损吗
释义
    清算所得不可先弥补经营亏损后确认,清算所得和经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需分开计算。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终止经营后应分为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两部分处理,清算所得计税依据是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与经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单独区分计算。
    法律分析
    公司的清算所得是否可以先弥补经营期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后再确认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的计算是否要和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单独区分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本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终止经营时,应对企业所得税分为两个部分处理,即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虽说两者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但后者属于企业清算期间形成的所得,因清算期间不同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期间,已不具备持续经营的前提,所以,清算所得的确认也与正常经营所得的确认不同。
    所谓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企业进入清算期后,因所处环境发生了变化,如企业清算中的会计处理,与公司正常情况下的财务会计有很大的不同,因为正常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基本前提已不复存在,公司不再是连续经营的,各项资产不宜再按历史成本和帐面净值估价,许多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在公司清算中也已不成立,不再适用,全部资产或财产(除货币资金外)必须要以现值来衡量。对于因合并、兼并等原因终止而清算的,资产现值的确定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以此作为资产变现的依据。对于因破产原因而终止清算的,资产的现值应以资产实际处置,即以变现额为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从正常的应纳税所得额转为企业清算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据此,公司的清算所得不能先弥补经营期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再确认所得,清算所得也应与经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单独区分计算。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终止经营活动时,应将企业所得税分为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两部分处理。清算所得是在企业清算期间形成的所得,与正常经营所得的确认方式不同。企业清算期间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会计也有所不同,资产需以现值衡量。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清算所得不能先弥补经营期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后再确认所得,清算所得也应与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单独区分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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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25:26